|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九十一學年度籃球運動聯賽競賽規程
壹、依據:教育部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台(九一)體字第91118186號函核備辦理。
貳、宗旨:為推展大專院校籃球運動風氣,促進校際運動交流及發掘培養優秀籃球選手,提升籃球運動技術水準。 參、組織:
一、 主辦單位:教育部 二、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三、 承辦委員會:大專體總籃球委員會
四、 協辦單位:全國各大專院校 肆、球隊登記及註冊日期: 一、 日期:自即日起至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 手續:請按規定報名表格式、欄位詳細填入各項資料,並加蓋校印或體育室(組)戳章 ,以掛號郵寄大專體總活動組收,始完成報名登記註冊手續。(如登記之球員未依報名表上之表格填寫清
楚,則該球員視同
未完成登記) 三、 大專體總地址:台北市中山區〈10466〉朱崙街20號12樓。 電話:(02)27710300
網址:www.ctusf.org.tw 電子信箱:
ctusf@ms7.hinet.net
伍、比賽日期: 一、 預賽: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五)起至十二月三十日(星期一)止。 二、 複、決賽: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星期六)起至三月三十日(星期日)止。
陸、比賽地點: 一、 比賽地點假各參加比賽學校內舉行,有關場地、時間之安排由承辦單位協調之。 二、 如遇特殊情形,無法按照既定賽程如期比賽時,須事先徵得所屬分區負責人及大會競賽組同意後,另行擇
期比
賽。 三、 比賽場地以有室內球場學校為優先(註)。 註:選擇比賽場地之優先順序:
1、 室內球場設有電動計時器、廿四秒計時器之學校。 2、 室內球場設有電動計時器之學校。 3、 室內球場設有廿四秒計時器之學校。
4、 室內、外球場無以上設備之學校。 柒、參加單位: 一、 凡經教育部立案核可之大專院校均得組隊報名參加。
二、 每校各組(男生組、女生組)乙隊參賽為限。 捌、參賽資格: 一、 登記註冊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九十一學年度註冊在學之學生及研究生(教育部頒佈之正式學制者)為
限(借
讀、旁聽、選讀生、學分班及軍事院校預備生、專修班學生不得參加)。 二、 軍警學校以正期生(含研究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 玖、比賽分組:
一、 男生組: (一) 第一級: 參賽球隊:參加九十學年度大專院校籃球運動聯賽,獲第一級前十三名及第二級前三名之球隊。
(二) 第二級: A. 參賽球隊:參加九十學年度大專院校籃球運動聯賽,獲第二級第四名至十六名及第三級前六名之
球隊,或符合競賽規程中『特別規定』之球隊。
B.志願升級參賽球隊。 (三) 第三級:或未具第一級、第二級參賽球隊資格之球隊。
二、 女生組: (一) 第一級: 參賽球隊:參加九十學年度大專院校籃球運動聯賽,獲第一級前十名及第二級前二名之球隊。
(二) 第二級: A. 參賽球隊:參加九十學年度大專院校籃球運動聯賽,獲第一級第十一名、十二名,第二級第三名
至十二
名及第三級前四名之球隊,或符合競賽規程中『特別規定』之球隊。 B.志願升級參賽球隊。 (三)
第三級:或未具第一級、第二級參賽球隊資格之球隊。 三、 特別規定: 完成球隊登記註冊之籃球隊,其註冊球員名單中,籃球運動績優生之球員總人數,男生超過五名(含)以
上,女生
超過三名(含)以上時,該隊應參加第二級以上比賽。 拾、循環賽計分與名次判定:
依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之最新國際籃球規則規定辦理。(2000年)
拾壹、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之最新國際籃球規則。(2000年)
拾貳、比賽用球:採用國際籃球總會(FIBA)審查合格之molten B7GX合成皮比賽球。
拾參、領隊會議:(請逕派球隊領隊或教練出席會議,不另行文通知。) 一、 第一級: (一) 日期:九十一年十月十九日(星期六)上午十時正。
(二) 地點:本會會議室(台北市朱崙街20號12樓)。 (三) 召集人:魏香明
二、 第二級: (一)日期:九十一年十月十九日(星期六)下午二時正。 (二)地點:體育聯合辦公大樓二樓會議室。
(三)召集人:魏香明 三、 第三級第一區: (一)日期:九十一年十月廿一日(星期一)下午二時正。
(二)地點:中國文化大學大恩館一樓視聽教室(台北市陽明山華岡路55號)。 (三)分區負責人:李鴻棋
四、 第三級第二區: (一)日期:九十一年十月十九日(星期六)上午十時正。
(二)地點:國立清華大學新體育館視聽教室 (三)分區負責人:曹 鏞 五、 第三級第三區:
(一)日期: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星期四)下午二時正。 (二)地點:大葉大學 體育館
(三)分區負責人:楊慶南 六、 第三級第四區: (一)日期:九十一年十月廿六日(星期六)上午十時正。
(二)地點:國立成功大學國際會議廳第三演講室。 (三)分區負責人:李劍如 七、
第三級第五區: (一)日期: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正。 (二)地點:高雄醫學大學
(三)分區負責人:曾銀助 拾肆、一般規定:
一、球隊出場比賽前,應將參加該場比賽12名球員學生證提交比賽記錄台,以備查驗,違者不准出場比賽。 二、球員報名註冊確定後不得再要求變更,教練可在十八名註冊球員中,自行調整十二名出賽。
三、未經報名註冊之球員,不准出場比賽。 四、凡比賽時發生規則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該場裁判判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五、比賽計時、記錄之工作,由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或協辦單位安排之。 六、本聯賽各級球隊比賽結束後,由承辦單位舉行頒獎典禮。
七、比賽所在地學校,應維護與賽各隊隊職員及裁判、臨場委員、記錄工作人員之安全。 八、比賽所在地學校,應適當佈置及準備比賽場地等事項,並鼓勵學生到場加油。
拾伍、比賽補助:(暫訂) 該項補助限支用於球隊參賽所需營養費用。
一、 預賽、複賽、決賽:除花蓮、台東、澎湖另訂外,同一區比賽,主、客隊皆不予補助。跨區比賽,客隊
每場補助額度如下:
1.第一區←→第二區:1500元 2.第一區←→第三區:2000元 3.第一區←→第四區:2500元
4.第一區←→第五區:3000元 5.第二區←→第三區:1500元 6.第二區←→第四區:2000元
7.第二區←→第五區:2500元 8.第三區←→第四區:1500元
9.第三區←→第五區:2000元 10.第四區←→第五區:1500元 二、 花蓮至台北比賽,適用第一區至第三區補助額度,即客隊每場補助2000元。
三、 台東至高雄比賽,適用第三區至第五區補助額度,即客隊每場補助2000元。 四、 澎湖至各地比賽,適用最高補助額度,即客隊每場補助3000元。
五、 協辦比賽之學校,每場補助場地佈置、場地清潔及成績報告等經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